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的有利條件,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的有利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符合規劃和法律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占用土地,特別是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經過批
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的有利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符合規劃和法律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占用土地,特別是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經過批準,則可以為城市建設用地的增加提供法律保障。
二、滿足城市發展和公共利益需求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對住房、交通、公共設施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長。因此,適量增加城市建設用地,可以滿足這些需求,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三、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
增加城市建設用地通常意味著新的開發區或擴展區域將擁有更完善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如道路、水電、通訊等。這些設施的完善將吸引更多的人口和企業聚集,進一步推動城市的發展。
四、促進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
新增的城市建設用地往往用于建設工業園區、商業區等,這些區域的發展將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當地經濟的增長。同時,新區的建設也將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緩解當地的就業壓力。
綜上所述,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的有利條件主要包括符合規劃和法律程序、滿足城市發展和公共利益需求、具備完善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以及促進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等方面。這些條件共同為城市建設用地的合理增加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建村[2000]36號)《村莊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部分地方政府建設規劃文件。建設用地規劃的條件: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符合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及《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其他用地等;取得規劃選址和土地審查意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計劃部門批準立項;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
(二)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符合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相關政策;政府投資項目須經計劃部門批準立項;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部門的審查;屬城市更新項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產證注銷工作已完成,且申請主體已取得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文件。
(三)以招拍掛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并簽署了成交確認書。
(四)臨時用地:為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或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地質勘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建設工程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不影響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實施。
(五)土地使用權變更:申請變更已批準的土地用途、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的,須先征得規劃主管部門的同意;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價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在竣工前不得申請變更土地用途或調整容積率,但以掛牌方式出讓的總部企業用地和工業生產研發用地等經市發展改革、科工貿信等相關管理部門認定符合我市鼓勵發展政策的已出讓未建用地確需申請調整容積率的除外;行政劃撥用地、減免地價用地、建設用地批準決定中規定為自用性質的土地申請完善出讓手續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土地供應的相關政策;申請變更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的,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共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申請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已預售的,還須取得全體預購人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h3>四、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哪些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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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的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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