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法律主觀:一、集體 建設用地使用權 的取得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60條等條款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
一、集體 建設用地使用權 的取得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60條等條款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1、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持有關批準文件,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2、申請農民宅基地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征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
三、集體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取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如買賣、贈與等方式。
我國《民法典》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2、個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 人之間 承包地的調整 ;
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鄉鎮企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依法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宅基地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于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自留土地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后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后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準,不得改作他用。公用企事業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其實,村委會如果受理了村民宅基地的申請,同時還要對申請的事宜進行公告的,必須是村集體成員都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才能通過,但在實際操作中都簡化了一些流程。一般來說只要村委會的工作人員認為可以審批的,那領集體土地使用證也只是時間長短問題,因為材料提交了基本上就只需要等待發證或者補充材料就行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占用集體土地,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集體土地被個人占用,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或去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法侵占集體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罰款、恢復原狀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七條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成員在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簡單來說,農村的土地就是集體土地,農村的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都是在集體成員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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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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