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是什么,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一般土地糾紛案件處理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另外還有《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一、國有土地證申辦程序《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
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一般土地糾紛案件處理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另外還有《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
一、國有土地證申辦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復及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采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制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并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后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準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土地權屬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不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當先由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當事人都持有爭議土地的權屬證書,但涉案土地權屬證書的頒發部門不同,且無法肯定該權屬證書真實有效性的情況下,如政府已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調處申請依法立案調查,應當先由政府進行處理。另一方當事人此時以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三、宅基地法律糾紛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法律分析: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一般土地糾紛案件處理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另外還有《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
一、集休土地使用證解說相關規定有哪一些
集休土地使用證解說相關規定有:
1、由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3、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核后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除了法院會打哪些部門才有執法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三、堆放沙子的土地要求
堆放沙子的土地當事人需要去相關部門辦理審批。臨時土地使用證辦理的流程如下:1、申請登記;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4、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5、頒發土地證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h3>四、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法律分析: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一)、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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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土地使用爭議處理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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