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可不是執法部門說說就能證明的。近日江蘇南京的周先生就遇上了違法強拆,在訴訟過程中,執法人員堅稱不存在
江蘇南京的周先生,在本村中承包了十余畝畝土地并依法簽訂了承包合同。南京市某鎮人民政府在未與周先生達成一致安置補償意見的情況下,強行將周先生所屬承包地上的豬圈及附屬建筑進行了拆除,造成700頭左右生豬和錢財物品的巨大財產損失,在到處哭訴無果的情況下最終周先生委托了圣運律所請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再接受委托后,主辦律師立即啟動了訴訟程序,再庭審過程中,主辦律師與鎮政府工作人員展開了激烈辯論。
鎮政府始終堅持辯稱,周先生承包了的農業用地進行種植,但其未經批準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分別搭建了建筑物,共計約一千多平方米,后該建筑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之后,鎮政府向周先生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并告知其相關權利和義務,但周先生沒有回應。鎮政府只能在發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后,對周先生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鎮政府在程序、實體上并不存在違法行為。
為了駁斥鎮政府的無理辯論,主辦律師通過對案件材進行有針對性地不斷舉證質證,尤其是針對鎮政府所述“向周先生發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并告知其相關權利和義務后,才對其違法建筑進行拆除,鎮政府在程序、實體上并不存在違法行為。”這一主張事由重點提出有效質疑。最終促使法院作出確認鎮政府強拆行為違法的判決。
本案中,最終能實現該判決結果,主要在于律師團隊在接受委托后,及時地了解相關案情,快速判斷出此案的關鍵點在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鎮政府在執行強制拆除行為之前,是否已具備相應可直接實施強拆行為的職權,已經是否已履行相應告知的法定程序;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鎮政府作出并送達《強制拆除決定書》之后,一個月后便作出涉案強制拆除行為,明顯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故鎮政府作出的涉案強制拆除行為公然違反法定程序。但因涉案建筑已被實際拆除,該行政行為并無可撤銷的內容,故周先生要求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請,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會有很多當事人碰到這種自身權益被侵害了,但是無從得知該從哪個角度進行維權的情況。在此,圣運律所提示大家,在受到侵害時果斷第一時間進行相關文字、錄音、錄像材料的存儲,并立即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控告。同時針對部分政府機關隨意作出的違法違建告知書,不要在收到之前便草草予以抵觸或者確認,先仔細查找相關文件中作出認定的事實和依據,與自己所屬真實情況進行一一比對,一旦發現有事實不清或者證據錯誤就要果斷搜集相關事實材料、證據文件。同時,務必搜集好各階段政府機關作出的具體行為和公告、決定內容,作為將來維護權益過程中的重要資料來源。如實在不知如何采取手段維權,切記早知早辦,避免權益受損擴大!總之,在面對這種情況時廣大被侵害人一定要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堅決與違法暴力強拆這種典型的不正之風抗爭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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