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農村建房須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21〕6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21〕6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3日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動,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依法依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房屋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
第三條 農村房屋建設應當堅持房屋安全、成本經濟、功能現代、風貌鄉土、綠色環保的原則,體現當地傳統建筑風貌,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提升鄉村風貌。
第四條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所稱農村房屋包括兩類:
(一)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村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三層的住房;
(二)農村其他房屋。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貫徹實施房屋建筑標準,完善相關政策。
縣級政府應當履行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實施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明確承擔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服務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統一組織購買設計、監理服務,為農村房屋建筑活動提供技術保障。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日常巡查。
第六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工作;負責引導農村房屋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和信用管理;負責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抽查。
其他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房屋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將農村房屋建設自治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協助村民辦理農村房屋建設有關手續;及時勸阻農村房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八條 加強農村房屋建設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必須執行房屋建設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章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
第九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給予指導。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做好開工登記、檢查記錄、竣工資料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村民是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負首要責任,必須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并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應當自覺接受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鄉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免費提供給村民使用。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完工后,村民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房人、施工方、技術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第十三條 村民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紙,也可選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出圖或者選用政府免費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
第十四條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進行培訓,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名錄,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建房過程中,村民和施工方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方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三章 農村其他房屋
第十七條 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履行農村其他房屋建筑現場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進行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并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建房人對農村其他房屋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完成報備,及時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一購買技術服務,為農村房屋建筑活動提供技術支持,保障監督管理。購買服務可以采取“一事一購買”、年度購買、打包購買等多種方式實施。購買的服務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政府按需求統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房屋建設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違反設計、施工、監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鄉鎮政府或具有執法權的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二)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問題的,責令改正;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止施工。
(三)發現既有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指導房屋使用人進行修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農村房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二十三條 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應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建筑活動,嚴格執行房屋建筑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負責,承擔終身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政府審核后,依法提出申請并經有權機關審核辦理。對發現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行為,鄉鎮政府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的開工、竣工資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的;
(二)未按規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術服務,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責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應當對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村民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手續,擅自開展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
(二)村民未按規定申請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投入使用的;
(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七條 農村房屋改建、擴建、翻建項目,按照新建項目履行程序。
第二十八條 農村房屋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土地、規劃、房屋建設管理、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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