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員工安置規定與補償標準,企業拆遷員工安置補償標準規定及員工安置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的安置,涉及企業損失和政府對下崗員工的安置問題。有些地方規定停產停業損失中包含員工安置費用。例如,北
企業拆遷員工安置補償標準規定及員工安置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的安置,涉及企業損失和政府對下崗員工的安置問題。有些地方規定停產停業損失中包含員工安置費用。例如,北京市規定非住宅房屋上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包括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和員工月生活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不當的員工安置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
法律分析
一、企業拆遷員工安置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企業拆遷員工安置補償是怎樣的
對員工的安置,不僅涉及到企業自身的損失問題,也涉及到政府對企業下崗員工的安置問題,對員工的安置不當非常容易導致群體性事件。
實踐中,有的地方制定的關于停產停業損失的規定中包含了對員工的安置費用,比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對于非住宅房屋上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同時該辦法中規定,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征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于企業拆遷員工的安置補償標準,一些地方制定了相關規定,包括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以及員工月生活補助等。合理的員工安置不僅關乎企業損失,也涉及政府對下崗員工的關懷。恰當的安置措施能夠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搬遷和地址變更,一些員工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得不終止勞動合同。當企業與員工難以就變更工作地點達成協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共識,勞動合同的內容才能變更。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補償。第二種情況,企業雖然變更了地址,但職工與企業可以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因地址變更而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法律分析:企業搬遷員工補償標準,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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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企業拆遷員工安置規定與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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