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筑物的出租問題是什么,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且級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
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且級以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一、對土地閑置應當如何處理?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5)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6)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以上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可以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二、工業用地等非教育用地可以用來辦學嗎
《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對民辦學校的是否必須使用教育用地辦學并無明確要求。但我們若仔細研究以下法律規定,則會得出民辦學校是否可以使用非教育用地辦學的答案。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故教育主管部門在民辦學校設立審批時,應當審核其土地用途狀況。鑒于當前民辦學校很難直接取得教育用地的實際情況,民辦學校投資者欲購買或承租工業用地等非教育用地辦學時,應當先行取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同意,在相關部門同意的前提下,使用非教育用地辦學自然就沒有法律障礙了。
臨時建筑物租房合同一般是無效的。但若當事人據此提起訴訟,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臨時建筑物租房合同有效。
一、閣樓封頂算不算違章建筑
如果是未經批準將閣樓上封頂,屬于違章建筑無疑。既然是違章建筑,城管當然會管的。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都屬于違章建筑。法律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二、定金沒寫書面約定可以退嗎
租房時交了定金如果沒有簽訂定金合同,你可以以無法對租房合同協商一致的理由要求退還定金。但是,也不是絕對地不能要回定金,在下面三種情況下有要回的可能性:1、交付定金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即18周歲以下的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待)。2、出租的房屋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3、出租的房屋屬于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后兩種情況屬于即使簽訂租賃合同也會使得合同無效,出租人最終要返還定金,所以在這三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三、現在違建養殖場拆除有沒有補償
違建養殖場拆除沒有補償。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未經批準的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未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未經過登記備案,租賃主體不合法,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一、臨時建筑拆遷能否獲得補償?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筑,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因此,對于超過了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由建設者在限期內拆除,在征收時不予補償。對于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準使用期限拆除,會給臨時建筑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應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價值參考剩余使用期限確定。我國各地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續不全,未經登記的房屋,在征收范圍確定后,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這一部分房屋進行調查、認定、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當事人對有關部門的認定和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二、定金交了收據沒簽合同定金就能退嗎
租房時交了定金如果沒有簽訂定金合同,可以以無法對租房合同協商一致的理由要求退還定金。但是,也不是絕對地不能要回定金,在下面三種情況下有要回的可能性:1、交付定金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即18周歲以下的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待)。2、出租的房屋屬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3、出租的房屋屬于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后兩種情況屬于即使簽訂租賃合同也會使得合同無效,出租人最終要返還定金,所以在這三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三、違章建筑拆遷時可賠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違章的建筑物進行拆遷時,是不能得到補償的,違章的建筑是通過違法的方式興建的,不受法律保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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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臨時建筑物的出租問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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