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發生糾紛或是爭議時,如果無法調解解決的,就需要進行訴訟。訴訟案件是有法院受理的,但是法院有管轄的規定,其中還有專屬管轄。那么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是怎樣的呢?下面華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華律網因
發生糾紛或是爭議時,如果無法調解解決的,就需要進行訴訟。訴訟案件是有法院受理的,但是法院有管轄的規定,其中還有專屬管轄。那么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是怎樣的呢?下面華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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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的范圍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復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專屬管轄就是涉及哪一個地方的糾紛就由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兩個地方都有糾紛的,應當分別處理,不應該合并審理的。民訴意見30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屬于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不動產專屬管轄適用指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是屬于哪個法院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請求法院解除合同、返還房款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應該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法律規定因為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該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形式的起訴書,然后法院會依法確定是否需要開庭審理,并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決。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分析:
不動產專屬管轄適用指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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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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