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有關拆遷補償解釋 規定,最高院房屋征收強拆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 人 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法律分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強制拆遷不可能是文明的,勢必導致野蠻手段,野蠻拆遷往往訴諸暴力,因此強制拆遷可能會帶來暴力拆遷,因而觸犯《刑法》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一、發布房屋征收決定
二、選定評估機構并進行現場評估
三、簽訂補償協議
四、不簽協議則作出補償決定
五、拒不搬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依法文明和諧征收拆遷得到社會廣泛肯定。但是,今春以來,一些地區違法征收拆遷的惡性事件又屢有發生,并呈上升勢頭。為防范和遏制類似事件的繼續發生,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相關審判執行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行政強制法》、《條例》和《規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立法背景及具體規定精神,認真學習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和《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特別是要組織基層人民法院搞好專門培訓,切實把思想認識和工作思路統一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來,在立案、審查和執行等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不得擅自變通和隨意解讀。
二、抓緊對征收拆遷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對已經受理或將要受理的征收拆遷訴訟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預測、主動應對和有效消除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同時,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頒布施行后的執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自查的基礎上,上級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組對排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特別是對近期發生征收拆遷惡性事件的地區和城郊結合部、城中村改造、違法違章建筑拆除等領域,要進行重點檢查。堅決防止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者濫用強制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后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三、認真研究解決征收拆遷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征收拆遷主要問題集中在違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補償標準偏低、實施程序不規范、濫用強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受案范圍、立案條件、審理標準、執行方式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行政權力濫用等突出問題。對于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取得支持,加強與政府的溝通互動,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疏通行政爭議化解渠道,努力實現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有機統一,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規范司法行為,強化審判執行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征收拆遷案件過程中,立案、審查、執行機構要注意加強溝通配合,創新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辦案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拆遷裁決)的案件,要嚴格按照《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通知精神辦理,嚴把立案、審查、執行關,切實體現“裁執分離”的原則,不得與地方政府搞聯合執行、委托執行。要依法受理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對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準許;凡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方可采取強制手段;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監督指導,防范和制止下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穩定的情形發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輿情報告制度
為便于了解掌握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信息和情況,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遷案件信息和輿情報告制度,特別是在十八大召開前夕和會議期間,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轄區法院辦理征收拆遷訴訟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的情況。凡在辦案中出現影響社會穩定重大隱患或事件的,有關人民法院必須立即向當地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映迅速。上下級人民法院要暢通信息溝通渠道,隨時掌握相關重要輿情動態,及時調查了解事實真相并采取應對措施,回應社會關切。要嚴格執行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對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予以曝光通報。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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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拆遷的司法解釋
●最高法關于拆遷
●最高法院關于拆遷補償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于拆遷補償的答復
●2020最高法拆遷補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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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最高院有關拆遷補償解釋 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拆遷補償的司法解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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